保險公司所提供審閱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應包括完整之條款內容。 保險公司應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首頁或另以聲明書印製審閱期間之記載,內容應至少涵括下列類似文字: (1)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提供要保人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2)要保人簽名。
保險公司所屬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不得以誤導、勸誘或回溯填報提供審閱日期之方式使要保人放棄或妨礙其行使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
保險公司於保險招攬時應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 三日。
要保人得於契約條款樣張或聲明書上簽名以示公司已提供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後,透過業務員、傳真、郵寄等方式將契約條款樣張或聲明書送回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