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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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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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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1

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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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6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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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說明: (一)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九條)。 (二)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2

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5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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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維護你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