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真多年來投保多張保單,從來沒有任何保單逾期未繳的情形,應該算得上是一位優良客戶。在100年7月間,為陳太太向環太平洋保險公司購買終身壽險,投保時約定以信用卡繳交,在102年7月間,因為陳真使用的信用卡過期,以致於保險公司扣款失敗。到了105年1月,陳真打電話與保險業務員張國明,討論有關這張保單相關問題時,才赫然發現這張保單已經失效,經進一步瞭解後,保險公司向陳真表示在102年間,有以掛號方式寄兩次通知到陳真在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地址(戶籍地址),而且也沒有收到退件記錄。所以,依法那張保單已經失效。但是陳真認為,自己已經很久沒有住在戶籍地,也從來沒有接到通知,經詢問住在戶籍地的親友,也沒人記得有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因此陳真認為保險公司認定保單停效不合理。於是就向張國明求助,張國明就建議陳真可以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救濟,請問陳真如果提出申訴,真的會有幫助嗎?
一、根據保險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二、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類似個案評議所採取的見解,認為保險契約效力是否因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而停效,必須先審究保險公司是否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保險公司催繳保險費的通知是否送達要保人,將直接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認定,故保險公司自應就催繳保險費的通知函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與方法,以確保契約當事人利益。又契約條款對於「催告交付保險費」一事是採取「到達主義」,故保險公司自應就其所寄送的保險費催繳通知函「確實已到達要保人」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題示情形,保險公司既然沒有用雙掛號方式交寄保險費催繳通知,則無法提出收件回執以證明小華確實已收受催告通知之不利益,就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已踐行合法的催告程序通知陳真繳交保險費,所以本件保險契約並未發生停效之效果而屬繼續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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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