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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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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可不可以用「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向客戶招攬保險呢?

案例事實

金任真從事保險業務工作多年,某日在拜訪客戶時,告訴客戶說,主管機關將於近期內調整某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商品的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因此,公司將會停售現有商品,並且調漲該商品的保費。同時金任真又向客戶宣稱該商品內容非常適合該客戶,所以強烈建議該客戶應該把握保單停後漲價前的最後機會,趕快購買該即將停售的保單。請問金任真這樣的行為可以嗎?

案例解析

按金管會101年3月21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3881號函、金管會保險局101年4月9日保局(理)字第10102543730號函以及金管會101年12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8160號函等函釋內容,可知我國保險業主管機關曾一再發函要求保險業者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要求保險業者應將上開禁止規範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顯見保險業務員不可以用「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向客戶招攬保險。題示情形,金任真用「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及銷售訴求向客戶招攬保險,已經違反我國主管機關的函釋,因此也違反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

小叮嚀

一定覺得奇怪吧?為何不能用「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及銷售訴求向客戶招攬保險?金古意不就是轉達客戶「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的事實及相關訊息而已嗎?究竟犯了什麼錯?其實讓我們想想:商品為何要停售/保費調漲?有可能這商品發生設計上的問題或不合時宜,主管機關站在監督的立場要求停售,也有可能保險公司為危險分散,不適合集中銷售單一商品,當然也有可能該商品當初定價有問題,銷售太多,會嚴重衝擊該保險公司財務狀況,不管是上述何種情形,在不損害客戶權益下,金古意是保險產業的一員,既然介紹客戶投保某保險公司,就是希望該保險公司永續生存,財務健全,萬一客戶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都能履行保險契約給付理賠金!如果故意操作「商品即將停售」或「保費即將調漲」造成熱賣,而衝擊保險公司財務安全或甚至銷售不合時宜的商品給客戶,對保險公司、客戶以及自己都是不好的!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傭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佔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