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百芬剛進入太陽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為了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標準,於是就主動幫她已婚的大姊規劃保險,柯大姊雖然很想幫妹妹的忙,但是這些年在朋友的介紹下,已經購買了不少的保單,目前也沒有其他預算再買新的保單。於是柯百芬就先幫柯大姊進行保單健檢,因而發現柯大姊有一張增額終身壽險的保單,繳費金額非常高,如果能說服柯大姊辦理契約轉換或解約,那以後每年多出來的預算應該可以挪作為自己的業績,於是就將上述規劃告知柯大姊。柯大姊不疑有他,又為了幫助妹妹事業的考量,就向保險公司申請解約,並且領回一筆解約金後,就轉請柯百芬規劃另一張類定存的人壽保險保單。過沒多久,柯大姊的先生發現柯大姊將那張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解約,非常不高興,因為他知道當初購買那張保單的預定利率相當高,且該張保單目前已經停售,以後可能也買不到相同利率的保單了。柯大姊知道詳情後,也有些後悔。柯大姊的先生在一怒之下,就以保單受益人的身分向柯百芬服務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請問柯百芬的行為,有沒有任何法律風險?
一、根據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第4條規定,各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作業時,應遵守下列原則:二、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另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二、題示情形,柯百芬為了要增加自己的銷售業績,因此建議她大姊終止了一張有效的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而她在建議柯大姊終止的過程中,也許經驗不足,並沒有明確告知柯大姊如果終止這張保單,所可能產生的狀況。而柯大姊也因為信任自己的妹妹柯百芬,所以過程中就沒有多問,事後之情時,也感到有些後悔。在這種情況下,柯百芬建議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然後將領得之解約金轉向自己服務的保險公司購買保單,藉以增加自己的業績。極有可能遭認定違反上開相關規定,因而面臨必須遭到懲處的法律風險。
有時對客戶提出建議時,可能客戶一時没想清楚,當下因為基於信任,就同意了,但是太蒼促的決定,經常有事後後悔或遺忘的情況而產生糾紛,因此,特別是會影響保戶權益的事情,不論影響程度大小,建議都要明確說明,並遵循法令規定流程逐一仔細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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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壽險公司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作業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 二、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 三、傳統型保險契約間互相轉換之年齡計算,除定期保險或其他對保戶較為有利之情形外,應以原投保年齡為準。 四、對於不同保險契約間之轉換,各壽險公司應採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退補差額基礎。但本自律規範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前之有效契約,已約定採解約金為計算基礎者,且轉換時以解約金計算基礎對要保人有利者,從其約定。但健康保險契約若因使用脫退率計價而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則改以責任準備金為其計算退費或補費之基礎。 五、對保險契約之繳費年期變更,不論長年期變更為短年期或短年期變更為長年期,各公司對於退補差額之基礎,應採一致性原則處理,不得有採以數個基礎比較大小值之方式設計。 六、保險契約間之轉換,各壽險公司不得就契約轉換退補差額部分發給保險招攬人員額外佣酬或其他利益。 七、要保人申請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月違反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告知義務規定之情事者,有關原保險金額部分行使解除權之除斥期間,仍依原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八、對於辦理契約轉換或繳費年期變更所產生之申訴案件,應基於公平合理及兼顧要保人權益之原則妥為處理。 各壽險公司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時,除應遵守本自律規範有關契約轉換之規定外,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轉換前應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變更適合度評估,以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辦理轉換之需求性與合適度,並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確認。 二、應於轉換生效後進行百分之百電話查訪並錄音,確認要保人了解轉換對其權益之影響;若電話聯繫未成或要保人拒絕訪問者,應補寄掛號提醒。 三、轉換生效後,除下列情形外,壽險公司應提供回復原契約之權利: 1.原保險契約之保險事故已發生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與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2.自轉換生效日起三年後始主張撤銷該次轉換,且未能舉證壽險公司有不實引導轉換之情形。 3.轉換後保險契約已開始給付保險金或已有申請理賠紀錄。 四、各壽險公司於辦理功能性契約轉換作業前,應對該項變更作業評估對公司的財務影響,如現金流量、資產配置及準備金等影響評估,並應針對該項變更作業進行風險控管說明。 五、各壽險公司針對功能性契約轉換之轉換方式應列入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之辦法中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