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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人身保險

看案例 讀法規

如果公司沒有客戶要買的保單,可以用掛名的方式招攬保險嗎?

案例事實

錢豐福是某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某日他與任職於甲上保險公司的多年好友齊實餐敘,齊實於席間向錢豐福表示,有一位好朋友胡圖繼承了一筆新台幣一億元的遺產,想要購買超群保險公司的商品,可是齊實不是超群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因此無法銷售這張保單,錢豐福就告訴齊實,某保經公司有與超群保險公司簽約,可以銷售這張保單。齊實因為擔心將胡圖介紹給錢豐福後,客戶就會變成錢豐福的客戶,所以,兩人就協議由齊實持超群保險公司的要保書向胡圖招攬,然後再由錢豐福在要保書上業務員欄位簽名送件。胡圖投保後,收到齊實轉送的保單,數個月後,胡圖在檢視保單時,發現要保書上有一個素未謀面的業務員錢豐福的簽字,胡圖深感疑惑,於是向超群保險公司反應,請問錢豐福及齊實有沒有違反保險相關法規呢?

案例解析

依據提示情形,錢豐福與齊實之行為,可以認定是屬於掛名招攬的一種類型。齊實並不是超群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但卻向胡圖招攬超群保險公司的商品,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而錢豐福雖然可以招攬超群保險公司的商品,但是其本人並沒有出面向胡圖為招攬行為,所以錢豐福根本沒有親眼見到胡圖簽署要保書等相關文件,因而已經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小叮嚀

要對自己有信心,只要將客戶服務好,客戶還是自己的,如果客戶真有需要介紹您未銷售的保單,建議要先從專業的角度,協助這位客戶判斷是否真的需要這張保單,如果真的必要,還是以合法、透明及客戶理解的方式推介符合保戶需求的保單!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4

業務員經登錄後,應專為其所屬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轉任他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登錄;異動後再任原所屬公司之業務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