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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可否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

案例事實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林美好透過多年好友陳美麗向海峽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某日,林美好騎車要趕在銀行三點半下班前存一張支票,途中經過一個鐵路平交道,當時柵欄已經放下,警示燈號也已經響起,但林美好因為趕時間,又沒有聽到火車接近的聲音,於是就冒險闖越平交道,不幸遭火車撞擊身亡。林美好的法定受益人因為不確定這種狀況可否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於是就詢問陳美麗。請問,陳美麗應該告訴他們可以或不可以?

案例解析

一、根據保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此外,根據保險法第109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不用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四種:(一)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三)被保險人因拒捕致死、(四)被保險人因越獄致死。 二、題示情形,被保險人林美好違規闖越鐵路平交道,雖然其本身具有重大過失,但是這種情況與保險法第109條所規定的四種保險人免責事由並不相同,因此,林美好的法定繼承人還是可以依約向海峽人壽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小叮嚀

案例相關法規
保險法

29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