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必勝剛剛與認識多年的女朋友完成訂婚手續,為了展現對女朋友的愛情並博取準岳父母的好感,所以決定幫女朋友投保一張高額人壽保單,並且約定以準岳父母為受益人,但是吳必勝聽說一定要有保險利益才能買保險,但他並不確定他與未婚妻之間是不是有保險利益,於是打電話請問一位從事保險業務多年的好友,請問如果您是吳必勝的好朋友,您認為吳必勝與未婚妻之間有沒有保險利益?
一、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20條規定,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二、雖然吳必勝與他的未婚妻之間並非屬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的情形,但是,因為吳必勝與他的未婚妻之間已經訂有婚約,因此可以認為未婚夫妻間基於有效的婚約而生的利益,根據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亦有保險利益。 三、綜上所述,題示情形,吳必勝是可以幫他的未婚妻投保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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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