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伍峰某天遇到一位小學同學陳明達,閒聊之間得知陳明達是一位經驗豐富的保險業務員,於是張伍峰就請陳明達為他規劃一張人壽保單,並在要保書上的受益人欄內填寫「妻」,但並沒有記載姓名。數年後,張伍峰因故與配偶離婚,終身沒有再娶,也沒有辦理保單受益人變更。又過了幾年,張伍峰就辭世了,他的前妻就來找陳明達,詢問自己是否能以受益人的身分請領保險金,請問陳明達應該告訴他可以或不可以?
題示情形的主要問題在於夫妻離婚是否構成受益權喪失之事由。根據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以及保險法多數學者的看法,都認為雖然張伍峰在要保書上指定的受益人是「妻」,而且沒有確實記載姓名,但是他的妻子仍然是該保險契約可得確定的受益人。而張伍峰妻子的受益權,乃是源自於要保書上的指定,並不是來自於婚姻關係,除非張伍峰有依照保險法第111條規定以契約或遺囑另行變更受益人,否則他妻子的受益權,在他指定之時即告確定。縱使保險事故發生時,張伍峰已經與妻子離婚,且未再婚,已離婚的前妻仍然得以受益人之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綜上而言,夫妻離婚並不會構成受益權喪失之事由。
本案例係要保人離婚後未再結緍的情況,如果要保人有再婚,則實務看法如何,亦有可能未必和本案一致!
111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