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業從事保險電子商務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並採行下列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n一、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n二、應承諾不刊登色情、暴力或違法之廣告。\n三、網頁廣告內容應具體、明確、禁止誇大或過於抽象。\n四、應對其他保險同業廣告之創意予以尊重,並承諾不侵害智慧財產權,同時杜絕抄襲行為。\n五、承諾拒絕以不實之攻擊做為廣告內容,同時不利用廣告遂行不公平競爭。\n六、在寄送電子廣告郵件時,為尊重消費者之自主選擇權,應明白向消費者揭示中止方式;一旦消費者要求停止寄送時,即應立即中止電子廣告郵件之寄發。\n
保險代理人業經營電子商務,應確實對消費者履行下列事項:\n一、契約成立或變更後,應對消費者發送確認之訊息。\n二、提供符合契約內容要求之保險商品及服務。\n三、交付方式:對消費者所簽訂之保險契約及相關文件應選擇安全、適當及迅速之交付方式。\n四、審閱期間或撤銷契約機制:\n(一)承諾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定之審閱期間或契約撤銷權及申請契約撤銷之作業流程說明。\n(二)消費者得於收受書面保險契約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但保險期間二年以內之短期險不在此限。\n五、應確實履行所提供之服務內容。\n六、應依公司規定保存期限保存交易資料。\n七、對消費者合理要求應迅速給予回應。\n八、應承擔交易風險之責任,並建立電子交易風險內部管控機制。\n
保險代理人業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及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n一、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業在蒐集消費者資料前,應明白告知其隱私權保護政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及其使用目的。\n二、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之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之方法,並應取得消費者之同意。除消費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使用上不得逾原先所告知消費者之使用目的。\n三、參與:消費者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保險代理人業並應提供增刪及修正機制。\n四、資料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依法定保存期限為妥當之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銷燬、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個人資料已無保存必要時,應確實銷燬。\n五、責任:保險代理人業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其在隱私權保護政策中所承諾之措施時,則應負法律責任。\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