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確保本商品之招攬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已具備本商品之專業知識。 保險業應至少每季抽查招攬人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如發現招攬人員有使用未經核可文書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並為適當之處分,對客戶因此所受損害,亦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商品。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第九點所稱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招攬原則:應請客戶提供相關財務資訊,若客戶拒絕提供,招攬人員須於要保書予以註記,並請其於註記處親自簽名確認。 (二)承保原則:應訂定承保條件,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投保之各種情事。 (三)核保審查原則:應訂定核保審查作業程序,並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對於拒絕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之客戶,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保程序或拒保。 (四)複核抽查原則:應就招攬人員有無充分告知及商品適合性訂定抽查原則。 (五)客戶資料運用及保密原則:應訂定客戶資料運用、維護之範圍及層級,並建立防範客戶資料外流等不當運用之控管機制。
第九點所稱保險招攬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應訂定廣告或宣傳資料製作之管理規範,及傳遞、散布或宣傳之控管作業程序。 (二)應建立一套商品適合度政策,包括客戶風險等級、商品風險等級之分類,並依據客戶風險之承受度提供客戶適當之商品,不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投資超過其適合等級之結構型商品或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結構型商品。另應建立監控機制以避免招攬人員不當銷售之行為。 (三)銷售本商品時,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文件,至少應包含保險商品說明書。如係連結結構型商品者,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 (四)本商品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之規定製作,其中保險商品說明書須交付要保人留存,如有提供建議書者,建議書應一式兩份,其中一份於投保受理時附於要保書,並應請保戶詳閱瞭解後簽名確認。 (五)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客戶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並避免招攬人員非授權或不當銷售之行為。 (六)本商品係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保險業應於銷售前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及相關規範善盡告知義務。其連結境內結構型商品者,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