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落實招攬人員管理、商品資訊揭露及商品適合度政策外,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應將匯率風險及外匯相關法規納入對保險業務員之教育訓練制度。銷售該等保險商品之業務員應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特別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各保險人如擬開放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從事本業務之招攬時,亦應自行參照前開原則研訂相關規範。 (二)銷售該等保險商品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保險費收取方式、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並由要保人及業務員於要保書共同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 (三)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要保人揭露該等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 (四)應瞭解要保人之需求與承受匯率風險能力,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並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