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全實務作業準則 一、續期保險費之收取:凡屬派員前往收取者,收取保險費之同時應交付憑證。 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如依條款約定應催告之險種,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效。 如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二、契約轉換:保險契約的轉換應符合各險種條款之約定,如為不需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者,即不得要求保戶檢附健康聲明。 三、保單借款:於收到要保人之保單借款申請時,依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公司規定範圍內,計算其可借額度。如遇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應依條款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四、復效:契約如停效未逾二年,應給予申請復效之機會,收取之欠繳保險費需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自繳費翌日零時起恢復契約效力。停效期間屆滿時,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契約的終止:承辦人員於接到要保人終止契約之通知,應立即展開作業,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應主動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條款約定計算之。 六、生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應確實審核應備文件,查證被保險人於保單週年日仍生存,確認受益人之身份無誤始給付之。 七、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應確認為要保人所提出並確認被保險人已同意,始可予以變更。 八、保額之調整: 1.保戶申請增加保額時,應符合公司核保規則,經授權人員簽核,並向保戶收取應繳之金額。 2.保戶申請減少保額時,應依保險契約約定,償付解約金或退回未到期保費。 九、各種款項之給付:承辦人員給付各種款項時,應確實遵守公司之付款規定,待確認對方身分無誤,並經授權人員簽核後始得給付。 十、文件之審核:承辦人員應確實審核各項應檢附文件,除檢視文件是否齊全且填寫無誤外,如有需要,可視狀況與保戶本人聯絡確認。 十一、保戶諮詢:保戶詢問其保單相關內容時,承辦人員態度應友善熱忱,並應先確認對方身分後方予以回答,避免洩漏資料予非相關人員。 十二、申訴案件之處理:接獲申訴案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蒐集相關事證,確認保戶訴求,以公正中立之態度,重新檢視原承辦單位有無疏失,可交由原單位重新辦理,或判定公司有無融通空間,是否可與保戶達成折衷協議。 十三、投資型商品之處理: 1.保單價值的通知:應依保險契約約定,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要保人,並應提供保戶即時查詢管道。 2.投資標的之申購 / 轉換 / 贖回:收到要保人申請時,應依保險契約約定,即時進行投資標的之申購 / 轉換 / 贖回。 十四、記錄之保存:各類文件應完整留存,建立調閱之控管機制,並符合各類文件保存年限之規範,不定時抽查。 十五、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1.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2.現金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領款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做適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