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契約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各會員並應以警語方式將前開規定納入保單條款首頁,以提醒要保人注意。\n
各會員受理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時,應於解約申請書詢問要保人是否係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並增列相關警語,以提醒要保人對其權益之影響。\n前項情形,要保人告知為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且為三年內解約之保件,各會員應電訪或訪視要保人確認對其權益之影響(包括: 解約金損失、投保年齡之限制、身體狀況影響致可能無法投保、告知義務及除外責任重算等),並以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若經電話聯繫三次以上未成或拒訪者,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n前項錄音或其他可資證明方式紀錄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解約後二年,以錄音檔方式保存者自作成之日起並不得低於五年。\n各會員電訪或訪視後發現業務員係以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轉而投保新契約之情形者,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辦法懲處。\n各會員執行電訪或訪視要保人之人,不宜與招攬之業務員為同一人。\n
各會員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在保全作業應遵循之原則如下:\n一、收付之外幣幣別經約定後,即不得與新臺幣或其他外幣幣別間辦理相互變換。\n二、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外幣之收付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n三、有關契約之轉換及變更應依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之規定辦理。\n四、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要保人揭露本保險商品當年度解約金、死亡保險金額及生存保險金額等給付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其提供方式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