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n1.對鉅額保費(金額由各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之行為。\n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n3.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n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契約變更,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5.交易持續監控\n(1)應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n(2)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際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n(3)對客戶身分辨識與驗證程序,得以過去執行與保存資料為依據,無須於客戶每次從事交易時,一再辨識及確認客戶之身分。但保險公司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資助恐怖主義交易,或客戶交易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應對客戶身分再次確認。\n6.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進行客戶審查,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客戶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n
(六)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n1.給付保險金時,對保險金給付之流向有疑慮時應予查核;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n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n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n4.對於由代理人辦理理賠交易,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