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注意事項所稱電視行銷,係指保險業以電視台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從事招攬保險之行為。\n電視行銷人員,包含電視主持人、製作人及講解販售商品者,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n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遵守下列事項:\n(一)應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並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等相關規範。\n(二)應確保節目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宣傳,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節目宣稱之內容。\n(三)不得對同業有不實之攻訐或遂行不公平競爭或不當價格比較之內容。\n(四)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五)不得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n(六)不得有影響社會風氣,產生暗示作用之言論。\n(七)不得有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等不雅言詞。\n(八)使用合法授權之片頭、片尾曲、襯底音樂或 MTV,片頭、片尾應加列服務及申訴電話。\n保險業之稽核部門應負責監督從事電視行銷所製播之節目。\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