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會員對其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在執行人身保險商品招攬業務時,應要求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精神進行招攬,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公司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等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誤導、不當比較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招攬行為。\n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應有以下程序,以有效控管風險:\n一、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與投保目的。\n二、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n三、考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理財、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n四、確認保單適合度、保險費、保險金額與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n五、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動機及財務狀況。\n六、瞭解要保人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n七、瞭解要保人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風險之承受能力及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n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所填報之業務員報告書或其他招攬文件或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n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之確認。\n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目的。\n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年收入或財務狀況。\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惟各會員仍應以適當方式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內容:\n一、由要保單位付費之團體保險。\n二、經投保前款團體保險後,再由同一要保單位付費投保之個人或團體旅行平安保險。\n三、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適用)。\n四、住宅火災保險(居家綜合保險)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五百萬元者適用)。\n五、信用卡綜合保險(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不高於新台幣一千萬元者,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適用)。\n六、微型保險。\n七、有約定續保條款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n八、一年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於到期前完成續保且保險金額未異動、降低或縮減承保範圍之續保件。\n由團體成員自行全額負擔保費之團體保險、團體旅行平安保險及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下之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件招攬時,依第三項各款內容填報之業務員報告書或其他招攬文件得以要保人(單位)為主填報一份即可。\n如發現準保戶之保費負擔或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另應確實詳細述明。\n對於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之保件有單一保單或累積之保險金額達一定金額(額度由各會員自訂)之情形者,各會員應採行下列查核程序之一,以有效控管風險:\n一、請要保人提供財務證明文件。\n二、請要保人填答財務資料相關問卷並簽名確認。\n業務主管可視情況另以電話聯繫或親自訪視要保人等方式進行了解。\n
對於七十歲(含)以上高齡之被保險人投保時【一年期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借貸保險、傳統型年金保險(不含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及團體保險除外】,各會員應要求所屬之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及核保人員在銷售及進行核保時應依其投保之險種、保險費或保險金額充分瞭解評估客戶之保險需求及對保單之適合度,對累計同公司有效契約年繳化保險費達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上或躉繳單件保險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保單,各會員應於保險契約撤銷權期間內以電話訪問客戶並錄音,以確認其瞭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如若電話聯繫未成或拒訪者,各會員應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並得行使契約撤銷權。\n在銷售及核保保證承保商品時,各會員應確實審酌客戶之年齡、意思表示能力、保險需求是否適合投保該等商品,並電訪客戶,以確認其瞭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n對於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時,各會員應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斟酌該等被保險人之合理保障需求及各會員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訂定該等被保險人投保單一保單、同一公司累計及產、壽險同業累計之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若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應採不低於第三條第五項所定財務核保作業程序。但依規定得於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採簡式通報作業之保件,不在此限。\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招攬及核保作業應採行之財務核保查核程序或應辦理之事項,應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原則辦理。\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