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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意外事件責任險之理賠爭議

2017-02-24
律師
 
撰稿者:郭志剛律師
 
日前蝶戀花旅行社武陵農場賞櫻團發生遊覽車撞邊坡翻覆的33死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在同團成員中有一戶李姓人家四口,父母及妹妹不幸身故,哥哥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責任險」理賠時,爆出兩家保險公司不理賠的爭議,引起社會關注。由於此一議題相當嚴肅,因此,金管會也特別出面說明,在此,謹扼要說明本件爭議的主要原因及法律效果。
 
本件理賠爭議,主要核心問題在於,申請人所申請的險種是由旅行社投保的「責任險」,而不是個人投保的「個人險」(例如:意外險、壽險等),這兩種保險在制度設計上相當不同,這也是為何保險公司認定無法就「責任險」部份辦理理賠的原因。其中關鍵在於,一般所謂「責任險」,是指當被保險人(例如旅行社)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例如:團員)侵害第三人權利,依法要負賠償責任時,此等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此類「責任險」在制度設計上是根據民法第192條、194條(侵權行為)所設計的。所以民法有關侵權行為所規範的各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究竟是誰」?也就是發生侵權行為時,到底何人才有權依法向加害人求償?就是主要的關鍵。
 
我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是第184條到第198條等條文,其中與本爭議事件最有關連的條文是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及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兩條規定。
 
根據民法第192條之規定,其請求權人是「支出醫療費用之人」、「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及「由被害人撫養之第三人」等,而民法第194條則是有關非財產上之損害,也就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其請求權人是「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由上述法條內容以觀,因為李姓哥哥並不是民法第194條規定的請求權主體,所以無法依據民法第194條之規定請求旅行社給付精神慰撫金,既然旅行社依法沒有給付責任,則保險公司也就無庸理賠。至於有關民法第192條第1項所規定的「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等三項費用,如果李姓哥哥能夠舉證證明其確實有支出上開費用,則依法仍能向旅行社請求賠償,因此,保險公司在確認無誤後,應該就要依法理賠。至於民法第192條第2項所規定的「撫養費」,則除非李姓哥哥能證明其有受妹妹扶養的事實,否則保險公司依法應該是可以拒絕理賠的。
 
這次事件突顯了投保個人險的重要性,有些人在外出旅行時,或許會認為反正旅行社有保險,所以不需要額外花錢買「個人險」,然而,保險的種類繁多,內容也大不相同,所以,在有空的時候,不妨花點時間請問一下自己信任又專業的保險業務員,瞭解一下其中的差異。畢竟,投保本來就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家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