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死亡,可否請求意外險理賠保險金?
撰稿者:王俊凱律師
問題:
甲保戶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乙保險公司保人身保險契約,並以其子丙為被保險人,附加新兒童傷害保險附約甲型(下稱系爭附約),約定丙若發生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丙於102年7月間,與他人發生車禍,於送往醫院前死亡。甲請求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丙飲酒後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之標準為由拒絕理賠。試問甲否請求保險理賠?
擬答:
因丙於發生車禍後死亡於醫院經檢測血液酒精濃度達39mg/dl,已超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理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之規定血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之標準,符合乙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之除外條款之約定,本可以依約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經法院向醫院函查結果,顯示丙於死亡後經酒精檢測有酒精濃度反應;但依照醫學報告顯示可能有偽陽性情形產生。亦即「人體血液中本來就可檢測出LDH與微量Lactate(乳酸),其存在與機率無關,車禍造成紅血球或組織破壞可能使LDH濃度上升。人體發生缺氧狀態(肺部無氣體交換)愈久時,血液中乳酸濃度可能上升。常用之酒精濃度快速檢測方法為酵素法,並非直接檢驗酒精,當人體血液有lactate與LDH上升時,可能造成酒精檢測偽陽性干擾…,依事件發生時程判斷,血漿酒精檢測之血液樣本採檢發生於丙死亡之後,另經送往醫院急救亦未能恢復而宣告死亡;此外病人經他院檢查有肝臟撕裂傷,前述缺氧、組織重大破壞與死亡均會導致人體血液lactate與LDH上升,造成酵素法酒精檢測之偽陽性」等語;且經法院函詢檢驗之醫院,丙血液中之酒精濃度檢測方式確實為酵素法等情,是證被保險人丙因車禍而產生缺氧、組織重大破壞,依本件酒精檢測之酵素法檢驗方法,確實有可能使血液中的酒精反應出現偽陽性的情況。因此血液中有酒精濃度反應並不必然為喝酒開車,換言之,均無法排除丙死後血液酒精濃度值可能係因丙發生車禍造成紅血球或組織破壞可能使血液中lactate、LDH濃度上升而產生偽陽性檢測結果偽陽性之可能;縱認到院前已死亡,丙抽血時間亦在死亡發生1小時內,亦無法證明丙生前喝酒開車所致死亡之結果。因此丙之死亡屬於意外,並不屬於保險契約中之除外條款,所以甲仍以可以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金。
【註】上開案例仍屬於法院視各案情形而為判決,目前血液中經抽測出有酒精濃度反應,是否屬於除外條款而不應理賠保險金,仍應依照個案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