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透過TVBS新聞報導得知:宜蘭蔣渭水陵墓,成為民眾玩命拍照新景點!由於陵墓採圓盤突出造型,站在邊緣處,腳底下是800公尺的深谷,能俯瞰蘭陽平原壯闊美景,也被封為鷹石尖2.0版,不少遊客不顧警示,就在山上懸空處,冒生命危險拍照。遊客不怕,但宜蘭縣政府看了實在心驚驚,就怕遊客為了拍美景,反倒拍出意外,在當地已經設立「嚴禁攀爬」告示牌,希望民眾守規定,也守住人身安全。
冒險向來是人類的天性之一,在某些國家或民族文化中,不但不阻止人民冒險,甚至還鼓勵人民勇於冒險犯難,雖然冒險不一定是什麼壞事,但是,既然冒的是「險」那就存在著一定的危險或風險。在冒險者眼中刺激的事情,在旁人甚或是家人的眼中看來,可能就未必如此。
如果有一位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基於自由意志故意進入設有禁止標誌(例如:禁止戲水、嚴禁攀爬等)或其他危險區域(例如:颱風來襲故意到海邊觀浪等),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自陷危險」的行為,因而不慎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那麼,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傷害險身故保險金理賠時,會不會獲得理賠呢?
根據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及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下稱示範條款)之規定,所謂的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也就是必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1、外來;
2、具突發性;
3、且非由疾病原因所導致之事故。
基於上述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危險水域游泳不慎溺水或為了拍照不慎失足跌落深谷,似乎應該是符合上述所稱的意外傷害事故。然而,介紹到這裡就要特別說明一個重要觀念,就是「除外責任」。
根據示範條款之規定,就是被保險人如果是因為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除外責任(原因)而導致發生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那有哪些原因是傷害險的除外責任呢?根據保險法第133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此外,根據示範條款之規定,傷害險的除外責任(原因)包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等五種情況。而示範條款另又規定,如果是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仍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如果意外事故是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導致的,那保險公司是可以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但如果投保內容包括傷害或殘廢保險金的部份,那保險公司還是要負給付之責。因此,如果有一位被保險人前往設有禁止標記的危險水域戲水或到危險風景點拍照或在颱風天前往海邊釣魚觀浪而不慎意外身故,那保險公司是有可能拒絕理賠的。
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有一則理賠爭議是發生在被保險人颱風警報期間,不顧自身安全而故意前往海邊活動而不慎落海身故,保險公司即以上述除外責任之規定而拒絕理賠。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保險人自陷危險之行為,既然未於契約明定為除外不保事項;且自陷危險,僅使保險事故之發生率提高,但不必然即會發生保險事故,核與故意致生保險事故而引發道德危險之行為尚屬有間。因此,本件保險事故之發生,應認非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所以,認為保險公司仍然應給付保險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參照)。上述實務判決或許可以供作類似事件之參考。
雖然,根據上述實務判決,被保險人自陷危險的行為似乎不屬於除外責任所稱之故意行為的範疇。但是,仍然要藉此機會呼籲,基於自己及家人的幸福,非不必要,還是少涉入危險場域為宜。畢竟,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