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尾被撞自認被害人 法官:騎車未禮讓要負七成責任
蔡姓男子騎機車從巷道穿越信五路時,車尾與信五路直行由邵男駕駛的汽車的左前車頭發生碰撞。邵求償修車等費用3萬零5百元,蔡辯稱,他是被撞的受害者。法官指出,蔡騎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暫停讓多線車道先行,要負七成過失責任,判賠2萬1350元。全案可上訴。
邵男指出,蔡男2018年10月10日騎機車從基隆市信五路小巷駛出後,撞上他駕駛的汽車,造成汽車受損。他向區公所申請調解,要求蔡賠償修車費2萬7500元及申請交通事故鑑定費3千元,蔡拒不到場,訴請蔡男給付3萬零5百元。
蔡男具狀答辯,車禍當天是他的機車遭邵駕車碰撞,因為碰撞處分為汽車左前方、機車後方車牌位置。兩車碰撞後,他的機車倒地滑行,碰撞信五路49號的鐵門才停下。
法官查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依雙方應訊筆錄、現場圖、現場車損照片、監視錄影器、行車紀錄器等證據,認定事故發生前,邵男駕車行駛於信五路左轉車道,蔡男騎車由右側長榮桂冠酒店大樓後方無名巷駛出,穿越信五路欲騎進對面的信四路16巷時發生碰撞,當時另有輛計程車在巷口處違停。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指蔡男騎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少線道車未暫停讓多線車道先行」為肇事主因。邵男駕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計程車「於禁止臨時停車處停車,影響視距」為肇事次因。 法官指蔡稱是交通事故被害人,但未提出證據,不予採信,邵男請求損害賠償有理。
法官說,審酌雙方過失情節,邵男、違停計程車司機應各負15%過失責任,蔡男則要負70%過失責任,所以邵請求賠償金額以3萬零500元的70%為限,也就是2萬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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