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意外傷害險的理賠爭議最多的就是死因屬疾病或意外,原則上,只要受益人能證明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發生通常是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時,就已盡了證明之責,除非保險公司能反證非屬意外,否則都要依保險契約賠償。
有位伍姓老翁,88年買了一張防癌險附加意外傷害險附約,意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106年6月23日下午,伍姓民眾無懼高齡71歲,仍到美容診所進行電波拉皮與極限音波拉皮,2個小時後就因心跳停止送台大醫院救治,經心肺復甦術後,於7 月10日上午10時因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及敗血症致中樞神經衰竭、敗血性休克死亡。
之後,伍姓老翁的妻子以受益人的身份,於107年2 月22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一狀告到法院。法院先是定義什麼是意外傷害?主要是被保險人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導致傷害、殘廢或死亡的損失,事故的發生必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
以伍姓民眾的案例來說,電波拉皮療程是先使用Propofol進行麻醉,於病患睡著後進行拉皮治療,拉皮治療結束後,再等待病患甦醒,甦醒時間約需30分鐘至1 小時。伍姓民眾是在電波拉皮療程中,拉皮手術後5 至10分鐘的等待甦醒階段,因血氧濃度下降而發生呼吸心跳下降及停止現象。
換言之,造成伍男死亡的原因,確實是發生於美容拉皮醫療療程進行中,與該療程有地點、時間關係上有密切性,應認定死亡是因為進行美容拉皮療程時,發生偶然不可預見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呼吸心跳停止所致,認定上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公司對此辯稱,伍男是在「術後」才開始發生呼吸心跳下降致死,顯然跟手術無關,不是意外事故。但法院仍不認同保險公司的說法,強調伍男處在術後等待麻醉甦醒階段,也算治療療程的一部分。
保險公司又辯稱,伍男已高齡71歲,而且還患有可能導致心血管病變的高血脂症,一樣不能排除伍男是因疾病而死亡。但法院認為,即使保險公司提出台大醫院病歷摘要及衛教文章佐證,也只能說明伍男患有高血脂症的病史,並無法說明高血脂症與伍男的死亡間有何因果關係,衛教文章也只是抽象醫療說明。據此,法院裁定保險公司應理賠伍妻30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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