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須知道的疾病醫療險的相關規定
【觀點】
醫療險是很多人必備的保險,也是多數人投保的首選,那你就不能不知,屬於疾病醫療的保險法及保單條款之規定。
1.疾病醫療險都有等待(候)期間30天的規定,如:新聞中的危疾險(台灣稱重大疾病險)會有60或90天的規定,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30天後所罹患之疾病,危疾險或重疾險則是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90天後所罹患承保範圍內定義的重大疾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客戶帶病投保的道德危險。意外傷害及續保保單並不適用等待期間的規定。
2.保險公司對於發生在等待期間內的疾病是不需負賠償責任的,所以也有人稱其為免責期間,因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之責。保險法呼應保單條款,同樣對於帶病投保者有保險公司免責的規定。
3.多數疾病醫療險會是保證續保的,保證續保的保單條款大致陳述如..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且持續繳交保險費,使本契約逐年繼續有效,續保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xx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提醒您的客戶相關保單條款規定,避免理賠爭議,保險是保安心的,不是保了保險卻天天擔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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