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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作七件事賺錢 不得分股利
壽險公司作七件事若有獲利,不得任意分配。據指出,如投資性不動產採市價法後的增值、利變型保單區隔資產價值超過準備金的部分、出售未到期債券、失能險稅後淨利、當年度省下的避險成本、旅平險意外死亡與失能保費10%、外匯準備金上路後當年度稅後獲利10%,都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據保險局統計,今年6月底整體壽險特別盈餘公積有8,578億元,較2016年底的4,723億元,增加3,855億元,由於壽險業今年大賺逾3千億元,且匯兌成本比去年低,再加上處份債券等,2021年底特別盈餘公積的餘額極可能就突破9千億元。
為了健全壽險業財務結構、強化清償能力,及為了2026年接軌IFRS17等預作準備,保險局希望壽險公司不能「寅吃卯糧」,盡可能將獲利等保留帳上,或多提存相關準備,近年陸續發布多個函令,要求壽險業提存特別盈餘公積。
所以目前壽險業有七件事都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此金額增加極快。
一就是協助壽險業穩定匯率造成盈餘波動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要求當年度稅後獲利10%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第二是當年若避險成本節省的部分,亦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三是投資性不動產採公允價值(即市價)開帳及續後列帳,增值金額不得分配,亦是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第四是考量利變型保單會依投報率、市場利率等決定宣告利率,以利差決定回饋給保戶增值回饋金,為避免壽險公司將這部分過度分配掉,也要求利變保單區隔資產增值高於準備金的部分,也要提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五是損率有攀高趨勢的失能險,也要求若當年度有盈餘,都要提存下來;第六是旅平險中的意外死亡與失能給付部分,保費收入的10%在扣除20%稅後,亦是提存為特別盈餘公積。
影響金額最大的是第七,就是壽險公司每年處分大量債券,為避免公司是衝獲利、賣掉可與保單匹配的債券,所以要求處分未到期債券,則依未到期的年限比率將獲利保留帳上,一年可能增數百億元不等。
(工商時報/文:彭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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