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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自家人也沒用!要求保單強制解約還債 合庫銀告合庫人壽被打臉

除非要保人自己解約,否則債權人都無法要求保單解約還債。(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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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聞編輯中心

壽險保單真的是最強的保險庫!即使欠銀行貸款未還,手上又剛好有同家金控旗下保險公司的壽險保單,銀行也不能要求自家人解約還債。合庫金旗下合庫銀行就因一位債務人欠錢不還,要求合庫人壽解壽險保單還錢不成,直接把合庫人壽告上法院被駁回。

一位羅姓民眾,民國104年因為購置房屋及保費融資需要,向合庫銀行分別借了885萬元及45萬餘元,之後卻未依約清償,合庫銀把擔保品拍賣償債後,還積欠278萬餘元未清償。後來合庫銀發現,羅姓民眾在辦理房貸時,有在同為合庫金子公司的合庫人壽買了一張房貸定期壽險,預算直接解約的話,解約金約有23萬8千餘元。

於是合庫銀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將這張定期壽險強制執行,想拿解約金來抵償欠債。誰知,法院民事執行處已核發扣押命令,但合庫人壽卻以現在沒有因保險契約成就所生的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為由,主張羅姓民眾對這張保單仍沒有任何債權存在,無從扣押。合庫銀行扣不到錢後,直接把合庫人壽告到法院。

合庫銀行表示,人壽保險契約雖然是以羅姓民眾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保險事故發生為給付保險金的要件,但保險金為單純的金錢給付,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相同。法律也沒有規定保險契約權利具有專屬權,代表要保人的身分、地位未具專屬性,保險契約終止權的行使也非專屬權。

合庫銀還強調,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是房貸壽險的解約金,跟一般壽險投保的對象與目的不同,投保要件須以房屋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且約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金融機構,顯然保險利益是基於債權債務關係而生,從這個面向看,保險契約終止權的行使也沒有專屬權。

合庫人壽反駁說,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是以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為停止條件, 必須等到停止條件成就,要保人才具有解約金請求債權。這張保單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羅姓保戶本人,保險契約與人格權高度依附,保險契約終止權應定性為一身專屬權,只有羅姓保戶可以為之,無從由合庫銀代為行使。

法院判決指出,要保人依法可以隨時終止保險契約。當保費已付足1 年以上,保險公司接到要保人解約通知1個月內,必須償付解約金,且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4分之3 。因此,羅姓保戶如果願意,可以請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解約金。

不過,債權與請求權並不是同一種權利,債權若附有停止條件,或約定有清償期日,或有其他妨礙其請求履行的情事時,於停止條件成就、或清償期日屆至、或妨礙請求履行的情事除去前,債權雖然存在,但履行請求權卻不存在。

換言之,只要這張保單沒有經羅姓保戶行使終止權,保險契約仍屬存續,羅姓保戶也就沒有現在可以供行使的具體解約金債權存在。既然沒有債權,合庫銀就不能要求合庫人壽以扣押命令,強制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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