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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稅制改革不應開倒車

好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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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改革不應開倒車


【觀點】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壽險死亡保險金若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免納入遺產稅的,且保險法中也有相呼應的法條規範【註解1】,現在因國家財政困窘,檢討不合宜的遺產稅聲浪四起,有人提議將死亡保險金列入遺產課稅,合理嗎?
 
全世界許多國家、鼓勵民眾買保險、提供稅法優惠、這是非常普遍的政策!萬一當事人遭遇不幸、身故或生病時、政府對於不幸的當事人或身故受益人理賠給付課稅? 課稅之後、如果理賠金額不足以負擔醫療費用、或是身故受益人的喪葬、家庭生活費用時、是否政府還是要再掏腰包社會救濟?也就是說課徵稅賦之後、又再行貼補?! 這是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公共政策!
 
保險是一種自助、互助,以確保經濟生活安定的一種經濟制度,保險對於社會安全及確保民眾的經濟生活安定,有一定的貢獻,所以政府為了鼓勵國人投保,給予實質的稅賦優惠,也藉此讓保險制度隨社會經濟脈動一起成長,發展至今雖然台灣的保險滲透率(=壽險保費收入/GDP)及保險密度提升,但平均壽險身故保險金是低的(請參考9/30 PHEW觀點文章-壽險業績兩位數成長-您不可不知的保險資訊),也就是代表普遍保戶投保金額偏低,保障不足,顯見高額身故保險金避遺產稅是少數個案,更何況台灣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最低稅負制【註解2】後,更抑制了高額壽險投保件,檢討遺產稅宜全面且整體規劃,不要因噎廢食,少數人在臨終前,為了避稅而投保的高額保單,目前國稅局已經透過自己的行政裁量去課稅了!勿因少數特例個案,而扼殺整體保險制度的發展,也不要讓當初稅賦優惠的美意,被少數人完全沫殺。
 
保險制度經過多年成長茁壯,逐漸被社會大眾接受,現今保險在多如牛毛的法令下行銷已很困難了,稅制改革不應開倒車,讓好不容易成長的保險業務,雪上加霜。
 
【註解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保險契約要記得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受益人則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註解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摘述如下: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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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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