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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未考慮雙方財產差異 新版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惹議

律師吳存富口述 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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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未考慮雙方財產差異 新版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惹議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今年7月1日上路,根據新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二分之一退休金,但此規定不溯及既往,所以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所以此次台灣也仿效德國、日本立法,在法令中予以明定。

事實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還未修正前,我國《民法》就已規定,夫妻之間就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次立法只是將公務員「退休金」明確化,但恐怕也會造成日後爭議。
 
首先,台灣公務人員裡面,女性可能占很多數,公務員本來是職業保障,結果退休金還被配偶請求,如此公平與否。再者,目前只有公務人員如此立法,那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漁民保險的部分呢?
 
本來在《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制度內,已假設65歲拿到的退休金,是列入分配財產範圍內,只是分配的範圍是財產少的可以向財產多的要「差額的一半」;計算的結果就男女就相等。
 
但新版公務員退休金的請求權比較特殊的地方是,直接請求分配退休金「當然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沒有先比較誰的財產比較多就直接分配,這樣會有不公平的問題。
 
實務上,若請求一方是財產少的,就沒有衝突,但若是財產多的一方,例如擔任律師的先生,收入高財產較多,但太太是公務人員,財產較少,雙方離婚時,先生婚後財產比太太多,還可以再請求其二分之一的退休金,操作面顯得很奇怪。
台灣立法技術很多是見樹不見林,修正法令缺乏通盤檢討,以致於將來實務上會出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與《民法》操作之間「雙軌制」的爭議。
 
本次立法雖然是仿效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立法,但這些國家夫妻婚後通常會有一方專心在「家務」上,因有此國情,才有此立法。例如,日本是因熟齡離婚愈來愈多,加上民情是婚後多由女方在家操持家務,保障另一方年金請求權就顯得非常重要。但台灣國情是以「雙薪家庭」為常態,在此情況下,配偶都可以向服公職的一方,要求退休金分配,在特定個案上,爭議就會很大。
 
另外,儘管立法者已給法官在審理上個案認定空間,若是因為犯罪、家暴等原因離婚,為顯示公平,仿照《民法》法官可以酌減分配退休金的額度,情節嚴重者,法官也可以免除。但也會變成將來每個被請求的一方,就都會來主張「顯失公平」,顯然治絲益棼。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熟齡離婚愈來愈多,所以將來適用法律會愈頻繁,可預見爭議也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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