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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和解常無效 少談一人賠7萬 產險業提告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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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只有一半 事情還是很大條
許多民眾發生車禍後與當事人協談賠償到簽和解書時,務必留意是否已獲得涉及本案所有當事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同意,避免日後業者取得保戶的代位求償權,而將你狀告法院索賠相關修車費等補償金。
 
目前產險公司透過法院,向車禍當事人提出類似這樣的民事賠償官司相當多。
以下是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廖芳萱律師,第一人稱口述她處理的真實案例,希望像江媽媽這樣的事件不要再度發生。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句話用在江媽媽身上,真貼切。
 
江媽媽因為不懂法律,車禍被撞所獲得的賠償金,得全部賠回給保險公司。
 
「律師,二年多前的車禍,受傷的人是我,而且我都已經與肇事者和解,保險公司當時也在場。為什麼法院又判我要賠修車費給保險公司?」
 
「這樣,當初因為車禍受傷賠給我的錢,吐還給保險公司都還不夠!」
 
江媽媽氣急敗壞的拿著小額訴訟判決書給我看。我看著判決,心想這可不妙!
 
二年多前,一對情侶由女友開著男友的車行經轉彎路段時,與騎摩托車的江媽媽發生碰撞。江媽媽因此骨折受傷住院二個多月,不能工作。
 
「事發後,這對情侶很友善,女的說他男友有保險,一切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好。」
 
「我們到調解會談,保險公司也在場,女方賠了我六萬元,我們還寫下和解書,約定對這起車禍事件不再追究彼此的法律責任。」江媽媽說到當時調解情況。
 
「因為已經和解,我沒對這名開車小姐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已經和解,所以後續車禍鑑定結果判定全部是我過失,我雖不服,但也沒再表示意見。」江媽媽說。
 
「沒想到,車禍發生快滿二年,我突然收到法院傳票,是保險公司告我要賠這名男子汽車修理費七萬元。」
 
「為什麼我明明已經和解了,法院還要判我賠償七萬元修車費給保險公司?」江媽媽好生委曲的訴說事件的原委。
 
【法律注意事項】
車禍所生的損害,大略可分為「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
一般交通車禍案件發生的損害原因,除了「身體受傷」外(以下簡稱「人身損害」),通常也伴隨著「財物的毀損」(以下簡稱「財產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醫藥費、無法工作的勞動損失、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而「財產損害」通常是指汽車(或機車)的修理費,或其他財物的損失。
所以,關於車禍事件的和解,一定要就「人身損害」及「財物損害」二項一起和解,才能徹底一次解決紛爭。
 
【案情解析】
這位江媽媽的案例,就是因為車主和實際開車的人不同,才會在和解之後還被告上法院。
江媽媽和女方和解,只能說和解了一半,也就是只就「人身損害」的部分達成和解。
可是車主是女方的男友,江媽媽和女友談和解時,男友都未出現,也沒有授權任何人談汽車毀損的和解事宜。
而鑑定結果又認定江媽媽要對車禍負全部肇事責任,所以,法院才會判江媽媽要賠七萬元修車費給保險公司。
 
【調解注意事項】
像江媽媽這樣的案例在和解時,可以注意以下五點事項。
注意一:車主和肇事者是否相同?
注意二:如果不同,是否與車禍相關人等都已參加和解?或有談和解授權書?
注意三:「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害」是否都納入和解範圍內,並清楚寫在和解書上?
注意四:不管是否和解,對於肇事鑑定委員會的車禍鑑定或覆議結果,不能輕忽,一定要多表達自己意見。
注意五:如果和解不順利,傷者要在6個月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在2年內向法院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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