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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小心「被罹患重病」,釀出保險糾紛

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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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好險網/羽聞

✸觀點:

有媒體引述保險業者的說法,之前曾經遇到一個案,病患明明是感冒,一般來說應該是寫成上呼吸道感染,但被醫院寫成肺炎,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成罹患肺炎,結果發生理賠糾紛。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看。首先,如果是醫院刻意「造假」,而讓客戶「被罹患重病」,老實說,除非客戶看得懂英文的診斷敘述,否則,這種情形恐怕也是防不勝防。
 
至於第二個層次-在醫院沒有將病患,登錄成病情較嚴重的診斷碼,也就是原本當事人,就有罹患重大疾病,而在購買保險時「未誠實告知」,就會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值得大家了解清楚:
 
一、 如果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時,發現客戶有隱瞞已罹患重病的事實,是有可能直接予以拒保,或是附條件投保,將已罹患的重大疾病列為「除外不保」的項目。
 
二、假設保險公司是事後發現,根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不予理賠、解除保險契約」,並且「不退還之前保戶所繳的保費」。但第64條條文,有以下3個重要意義:
 
1.不論是「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不實之說明」,必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也就是說,如果未告知的事項,並不是保險學說上所謂的「重要事項」,保險公司也不得主張保戶有「不實告知」的情形,而不予理
賠及解除契約。
 
2.要保人(保戶)可以證明危險的發生,與之前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毫不相關」。也就是說,如果病人未告知有肺炎,但日後卻因為肝癌而身故,兩者之間就是「毫不相關」。
 
3.保險人(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契約的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或是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就算有解除的原因,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契約。
 
但根據法學人士的說法,過去曾有保戶在2年期間內發生事故,但一直拖到2年後才申請理賠,以躲避2年除斥期間保險公司解除權的行使,但仍遭到法院的判決,認定所謂的「2年除斥期」,是指「訂約2年內未發生保險事故」,而不是「不申請保險理賠」。
✸新聞摘要:
針對分級醫療上路,病患可能被登錄病情較嚴重的診斷碼,保險業者表示,保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罹患」重病,新保戶可能被拒保或附條件承保,現有保戶則可能會有理賠糾紛。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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