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為強化產險商品費率的合理性、公平性,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要求未通過費率檢測的汽車任意險、火險商品應確實檢討,且費率調整期間不得超過5年,同時也要依實際損失經檢,檢討調整的執行情形。
產險市場發展自費率自由化後,各公司可運用精算技術自行釐定費率,但仍應依保險商品的經驗損失確實反映成本,以符合定價原則,並須於商品銷售後,依實際損失經驗,適時檢討調整費率。
金管會近期將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預告期為60天,這次共增訂2款,明定財產保險業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下列事項,檢視結果如有作調整修正必要,應由總經理核可,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首先是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就未通過費率檢測的任意汽車及火災保險商品,確實檢視費率檢測調整計畫的執行情形,但考量費率穩定性,而採分年度調整費率者,調整期間不得逾5年。
第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應檢視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的建立情形,以及相關費率,依實際經驗統計檢討調整的執行情形,以健全保險商品經驗資料與費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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