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新光人壽9月遭金管會重罰2,760萬元、停止董事長吳東進職務後,如今辦理保險業務,出現2大缺失,金管會認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金管會最新公告新裁罰案,新光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缺失,其一是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庫建檔控管作業有欠妥適,因此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另一缺失則是子公司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機電設備點檢合約續約案,提報董事會時,未落實利害關係人利益迴避原則,也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金管會最後予以2項糾正。
事實上在1個多月前,也就是9月15日,金管會開鍘新光人壽,當時金檢發現投資業務出現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法令,除了重罰2,760萬元外,也下令調降國外投資比率至39%,且只能賣不能買;此外,董事長吳東進也因「資負會」運作凌駕於董事會決策,遭停止董事長及董事職務、投資長袁宏隆也遭解職,這也是保險局有史以來對單一事件祭出最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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