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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責任險易見三迷思,不等於品質保障

好險網 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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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在保險學的理論上,保險可以根據「給付是否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區分為「定額」與「不定額」保險兩種。其中的不定額保險因為具有「損害填補」的功能,所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是要看「實際損失金額」,而不是原本投保的保額。這與一般保戶投保壽險(定額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理賠金=投保金額」的方式明顯不同。
 

保險局發佈的新聞中所提到的三大迷思:

1.   以為買了有投保產品責任險的商品,就等於是品質的保證;

2.   以為標示的投保金額也就是出事後,自己可以獲得的理賠金額;

3.   以為只要廠商有投保責任險,事故發生後消費者就立刻能夠獲得理賠。

事實上,就上開三大迷思而言,我們應該要清楚:

1.   其實有投保責任險的商品,並不表示就一定有品質保證!

2.   以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為例,其所投保的金額可能是全年度的保額,並不是單一事故或單一人可得到的理賠金額!

3.   保險事故發生後,得確定有保險人要負的理賠責任時(可能透過和解、調解、判決……等來確定),才可理賠!

正由於人壽保險與產險在功能上的差異,常常讓保戶對於保險的購買,而產生錯誤的預期與迷思。為了避免日後的理賠糾紛,保戶也可以向保險業務員了解不同類別保險的差異。

 
✸新聞摘要:
保險局22日提醒保戶責任險最常見三大迷思,一是已投保產品責任險的商品,不代表功效或品質保障;二是意外責任險保額是全年累計保額,並不是單次;三即責任險給付要經和解、判決等過程,不是依保額馬上給付。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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