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部分民眾為了節稅,會規畫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但若想利用這種方式移轉資產給近親,小心還是會遭國稅局盯上!國稅局指出,遺產捐贈的團體或組織必須符合6大規定,該筆捐款才能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其中針對「親屬擔任組織董事或監事」,也有硬性規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捐贈被繼承人的遺產給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團體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並符合行政院規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適用標準)」,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根據行政院適用標準規定,免計入遺產總額的捐贈要符合6種條件:
(一)除為組織創設目的而從事的各種活動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組織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的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沒有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
(五)依組織創設目的經營業務,且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六)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最近1年本身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要主張捐款不計入遺產總額,應檢附財團法人同意受贈的證明、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的證明文件,及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的「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的證明文件等資料。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捐贈財產,須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或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若想傳承資產,又害怕被國稅局的各種地雷炸到損失慘重,最簡單的方式是透過保單規劃。只要要保人、被保險人都是自己,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保單價值或身故保險金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要注意的是,國稅局還是有實質課稅原則等規範,因此及早安排起來,到晚年才不用怕傳承大計因「臨時抱佛腳」出了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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