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18日舉行公民投票,勞動部也將公投日納入放假日,公投日上班的勞工可以依照上班時數拿到加倍工資;原本休假的勞工被要求加班,也會另外拿到加班費!
勞動部指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行使權利,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因此,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此外,由於投票權只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
舉例而言:一名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900元。
150元×6小時=900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
工資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⅓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⅔以上;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⅔以上。
舉例來說,12月18日原為休息日的勞工被雇主要求加班,經勞工同意出勤6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加班費1,400元。
計算公式:150元×2小時×1⅓+150元×4小時×1⅔=1,400。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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