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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3天審閱期易釀保險空窗 不如強化10天契撤權位階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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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根據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行政院消保會根據上述規定,要求金管會保險局公告保險業適用審閱期相關規定,但保險局始終不肯做公告,而是要求壽險公會,訂定一個「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該自律規範規定壽險業,在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時,須先行提供保單條款樣張供要保人審閱,且審閱期間不得低於3日;這就是保險業「3天審閱期」的由來。
 
用白話說,當你向壽險公司購買「2年期」以上的「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例如終身壽險時,可以先透過業務人員拿回保險契約「來看3天」,此時因為是在保戶與壽險公司「簽約購買之前」,因此,若在「3天審閱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壽險公司不用賠。
 
 
至於10天保險契約撤銷權,是指「要保人(付保費者)」,在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10天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壽險公司提出撤銷契約。
 
也就是說,消費者與壽險公司「訂約之後」10天內,可決定是否要撤銷保險契約,若決定撤銷,壽險公司將「無息退還」保戶已繳保費;但在這10天內,若在保戶決定契約撤銷生效之前、就發生保險事故,都會視為「契約仍未撤銷」,壽險公司會依合約規定負起理賠責任。
 
有學者認為,「3天審閱期」,反而會產生「保障空窗期」,若要加強保障,應強化10天契撤期的法律位階,或考慮拉長契撤天數到10天以上。
 
新聞授權: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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