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深夜大火 風險無所不在
印刷電路板廠敬鵬位於桃園市平鎮的工廠,在28日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嚴重損失。根據產險公會的說法,敬鵬的商業火險由新光產險承保,有9家公司共保。
雖然這起火災,是屬於商業火險的範圍。但是大家可以趁此機會,了解「風險無所不在」的特性,並且隨時做好個人與家庭的各項風險規劃外,也可以更加了解產險的基本理賠及投保知識。
產險壽險 理賠特性大不同
簡單來說,產險與壽險的理賠特性,有以下幾大3重點:
一、理賠金額
首先,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是以「實際損失」為準,且理賠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依照產險業高層透露,敬鵬這次火災主要發生在3廠,3廠的投保金額有11億元、2廠則有2億元,總共加起來的保額有13億元。
但是,產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是以實際損失為準,且有最高理賠上限的限制。初步估計,敬鵬這次大火所造成的財物損失,超過新台幣10億元,因此,保險公司的實際理賠金額,不可能會有「13億元」這個數字。
二、「共同保險」不等於「複保」
其次,在新聞中提到的「共保」,就是產險實務中的「共同保險」,但與《保險法》第48條及第35條裡提到的「共保條款」及「複保險」,是有所不同的。
根據《保險法》第48條的定義,它是指「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產生的損失」,且「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分,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簡單來說,「共保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必須負擔一定的風險責任(也就是所謂的「自負額」),且這未經保險的部分,不得另外向其他保險人(公司)投保。但財產保險實務中,有所謂的「共同保險」。而根據保險法專家江朝國的定義,它是指「二以上的人,對於同一標的,同時承擔同一危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損害皆需承擔一定的比例,而締結的保險契約」。
從這個角度來看,共同保險比較類似《保險法》第35條「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的「複保險」定義。
但「複保險」與「共同保險」間的最大差距在於:共同保險是「與數個保險人(公司),簽立『同一張』保險契約」,而「複保險」則是「與數個保險人(公司),簽立『數個』保險契約」(請見下表)。
表、共同保險與複保險的差別:
當然值得大家了解的是,「複保險」也有「善意」與「惡意」之分。如果業者是「惡意複保險」,也就是同時向多家公司投保,卻未告知其他家保險公司,則有可能發生「契約無效」的後果。
但是,就算是「善意的複保險」,承保的產險公司在理賠時,也會「按其投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且賠償總額,也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保險法》第37及38條)。
再者,如果有「超額保險」,則保險公司最重可以解除契約,也可以依損失金額「按比例」給付。根據《保險法》第76條的「超額保險」,以及第77條的「一部保險」定義。當「保額高於投保標的的價值」時,就會產生所謂的「超額保險」。 但假設是「惡意的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契約,但對於實際的損失,保險公司還是會按照實際損失「按比例」進行理賠。舉例來說,投保標的的價值是80萬元,但投保金額為100萬元,且實際損失也為80萬元時,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就是「(80/100)*80=64萬元」。
新聞摘要及連結:
印刷電路板廠敬鵬桃園市平鎮工廠28日深夜發生大火,造成嚴重損失,產險公會今天說,敬鵬的商業火險由新光產險承保,有9家公司共保;產險業初估,敬鵬損失超過新台幣10億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