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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疑似自殺,保險賠不賠?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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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墜落 意外或自殺
有媒體報導高鐵台南站昨天早上傳出墜落意外,一名21歲的黃姓男子從4樓高月台墜下,當場顱骨骨折而亡。雖然檢方經過初步相驗後研判是自殺,但因黃男未留遺書,命案過程中仍有2個疑點。

其中之一為黃男如要自殺,何必購買車票進入月台?其二則是黃男在自殺前購買一杯咖啡,似乎有未完成的事情要處理。但檢方仍強調,現場有目擊證人,沒有他殺嫌疑。
自殺 意外險拒賠
事實上,過去就有不少意外險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卻是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而拒絕理賠。但如果業務人員遇上這樣的案例,想要幫保戶爭取保險理賠金,以下兩大專家提供的建議可供參考:
 
投保超過2年 很關鍵
首先,假設保戶買的是一般壽險,而保單中有「投保超過2年自殺仍賠」的條文,且投保超過2年,被保險人不管是因為意外或自殺而死,絕對是可以獲得壽險的保險理賠金的。
 
意外險需要舉證
其次,假設保戶買的是意外險,那麼當事人家屬的舉證責任,就會成為雙方攻防的焦點。但,當事人家屬的舉證責任必須達到什麼地步,才能證明被保險人「不是自殺」,而是因為意外而身故呢?

根據保險法專家的說法表示,保險受益人負有訴訟上的舉證責任,首先,要證明死亡的發生是「意外」,也就是「客觀上依照一般經驗,此狀態的發生是意外即可」;其次,要證明此一意外,與當事人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受益人並不在場,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會減輕受益人的舉證之責。

例如這則新聞中的案例,假設沒有任何「目擊證人」,也沒有留有遺書。只要受益人能證明從客觀來看,當事人沒有自殺的意圖即可,一旦保險公司認為當事人是自殺,就必須由保險公司負「舉證之責」,「證明」被保險人是「自殺」,而非意外。
 
新聞來源及連結:高鐵台南站昨天早上傳出墜落意外,一名21歲黃姓男子從4樓高月台墜下,當場顱骨骨折「慘死」,檢方經過初步相驗後研判是自殺,但因黃男未留遺書,命案過程中仍有2個疑點,第一為黃男如要自殺,何必購買車票進入月台,第二則是黃男在自殺前購買一杯咖啡,似乎有未完成的事情要處理,不過檢方強調,現場有目擊證人,沒有他殺嫌疑。三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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