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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了解「受益人」規定,讓你愛家人的心更有保障!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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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則媒體有關「保單健檢」的文章中,提及某壽險業者的說法認為,從保單受益人是誰,可以證明家人對自己的真愛「有多深」?因為一旦發生事故,遺留下來的另一半或子女,必須單獨面對基本生活開銷,或是子女教育金等經濟責任,靠著這筆保險理賠金,才能讓他們度過財務上的難關。

根據《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所以簡單來說,受益人就是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有權」可以領取保險理賠金的人。
 
然而,除了「受益人=保險金受領人」的概念外,保險夥伴其實還可以與客戶分享,以下與保單受益人有關,且值得特別注意的重點,才能讓保單受益人100%感受到家人的真愛。
 
首先,只有人身保險才有受益人概念。這是因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本身就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產生損失的人,所以,並不需要受益人這樣的概念。
 
其次,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在各類人身保險中,只要是有身故給付的保險,像是死亡險,被保險人一定不會與受益人是同一人;但是在意外傷害險的各級殘廢(失能)與健康險中,被保險人一定是受益人。
 
再者,受益人的指定,原則上是由要保人決定。但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不論是「指定」、「變更」或「撤銷」,都必須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且如果是在團體保險中,則是以「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受益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間,可以毫無親屬、家屬或有保險利益。但是,受益人必須是「自然人」,且同樣包括「未出生,但非死胎」的「胎兒」,或是無行為能力的人。
所以,要保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只有當「要保人≠被保險人」時,受益人的指定一樣需要被保險人的同意。既然受益人的指定,是要保人的權利,所以,其指定、變更或撤銷,也完全不需要保險人(保險公司)的同意。

 
第五,受益人要能領到保險金,還有一定的限制。假設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是「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就無法領取到原有的理賠金。
最後,想要讓保險理賠金享有相關「免計入遺產中計算」的稅負優惠,一定要記得「指定受益人」。這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12條的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且一般來說,受益人指定方式,又有「類名指定(例如「太太(妻)」、「先生(夫)」)」與「具名指定(某人姓名)」的區別。而「類名指定」因為是連結到「特定關係」上。所以,為了避免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無法保障到要保人真正想要保障的對象,最好是直接寫上受益人的姓名才好。

新聞摘要及連結:第一金人壽23日表示,情人除了做婚前健康檢查,也要做保單健檢,讓空虛的「月亮代表我的心」,晉升成超實在的「保單代表我的心」。經濟日報
關鍵字:保險金,保費,保險規劃,財產,保險局,金管會,金融評議,產險,強制險,車體險,賠償,富邦產險,泰安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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