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氣多變化,王媽媽突和朋友約在餐廳吃飯,剛吃完飯,一起身就突然昏倒,心臟突然停止跳動,接下來就沒有心跳與呼吸,雖然救護車很快將她送至醫院,並裝置葉克膜維持生命,最後身故時醫院卻不願意開立死亡證明,其家屬應該如何處理呢?
醫師無法判斷是否有其他外力介入
「XX家屬,是到院前心跳停止,但是到醫院後還是用葉克膜急救回來,因此雖然是在醫院宣告死亡,但是我們無法開立死亡證明,因為不確定死因。」
醫院會開診斷書給家屬,並通報當地轄區警局協助處理。在辦理後事或將遺體運離醫院,前往殯儀館等等都需要有死亡證明才能做後續事宜。
死亡需法醫註記死亡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過程之中,醫師無法判定是否有外力介入,難以判定真正原因,當病患送入醫院時,例如:醫師依專業診斷出「因心臟突然停止導致猝死」這個狀態,但送進醫院前,造成心跳停止的「因素」,可能是其他的原因所導致的,例如:意外跌倒、車禍….等等,醫師無法知道過程就無法開立相關證明,醫師只能判斷客觀事實。
通報轄區員警偕同法醫與檢察官處理
醫院會通報事發當地員警協助處理,錄製筆錄與安排檢察官問案以及安排法醫驗屍。
員警問話當中主要是以事情之經過詳細了解(人、事、時、地、物)清楚記錄之外,還會詢問,是否有投保,受益人是誰?是否有與人有糾紛?是否有負債?等等…進行釐清。
需要所有家屬對死亡原因沒有疑慮,並且由家屬提供詳細病歷,交由員警並由法醫與檢察官詳閱,檢察官也會詳細問再問一次相關細節,其中包含家屬與目擊者證詞,並且調閱監視錄影帶,將影像摘錄,以證明死者是與過去疾病有相互之關聯,且身體無明顯外傷非外力導致,再經由法醫檢驗與家屬確認無誤後,法醫才會依實際情況開立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書中,法醫專業判斷客觀事實,釐清死亡原因是自殺、他殺、自然病故、意外或是原因不詳。
死亡證明書是一張A4紙張,除了基本資料之外,因為篇幅有限,故僅能簡要敘述。根據醫師法第 28-4 條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然而死亡的原因會影響保險的理賠,所以必須非常慎重,證明書會有:
1.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
2.先行原因(引起上述死因之因素或疾病)
3.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但對於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無直接關係者)。
參考資料: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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