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非親簽原可退回近2千萬保費 卻因錯失時效而失敗
申請保險理賠要把握時效,主張保單被保險人非親簽索退保費也要注意關鍵期。當與保險公司協商談不攏時,就要注意2年等不同的法定請求權時限內,趕緊向法院提起訴訟,免得像這些保戶無法順利拿到上百萬、逾千萬元的理賠金或是保費的窘困。
新北市余姓讀者詢問《ETtoday保險雲》記者,其所購買的投資型保單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且被保險人也非本人親簽的狀況,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1,700多萬元保險費。
該案委由曾任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的律師林李達閱讀保單等文件之後,因為其向保險公司申訴後,先是未依保險法主張非親簽即可退還保費,後又因未在15年內向法院控告保險公司,恐怕難以再主張退還全額保險費。
台灣高等法院則也有個保戶敗訴判決的理由,和新北市余姓保戶的案情類似,因為「沒有在法定請求權時限內」控告保險公司,喪失請求理賠保險金、賠償等的權利。
這位周姓保戶於醫院精神科治療後,以其「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全天322天、半天16天,合計338日,而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98萬4,000元、出院療養保險金18萬元,合計116萬4,000元。
壽險公司認為保戶僅僅是「日間留院」,並未達到「住院」程度,拒絕理賠保險金,雙方鬧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經過調處之後,評議中心委員認定保險公司應理賠保戶51萬4,000元。但保戶不接受此金額,便仍繼續去電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全部醫療費116萬4,000元,但都未獲保險公司同意。
等保戶欲透過法院希望獲得理賠較高額保險金時,法官則以其超過法定請求權時效為由判決保戶敗訴,最後落得連一塊錢保險金都拿不到的窘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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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保險法》第105條-保戶可解約拿回全部保費的帝王提款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也就是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簽名不是本人親簽),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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