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阿真詢問:關於遺產稅申報,申報書的內容備注欄寫著十六條第九款的批注,這是什麼意思呢?
原來阿真的兄弟姐妹共五人,其中大姐早年出家為尼,一直在寺廟裡面服務;前幾年父母親也相繼去世,去年5月間,大姊生病往生,雖然大姐出家為尼,身後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就為弟弟妹妹。
收到財政部寄來的遺產稅繳納清單,應課稅遺產淨額3600多萬,大都是不動產的評定價值,在不計入遺產總額明細表上,有5筆保險身故理賠金大約1415萬,但是大家都不知道誰領了保險金?
遺產及贈與稅第十六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第九款:(修正日期:106.06.14)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保險身故理賠金不受繼承順位約束
打電話到保險公司詢問,無法告知受益人的身份,這是個資法的維護,阿真質疑:保險給付列在遺產稅的清單究竟是什麼?
備注欄的十六條第九款,說明這1415萬是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不列入遺產總額。而這5筆保單是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不限於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是保險理賠金的獨特性。
最後由大姐服務的寺廟證實,大姐把保險金留給佛寺管理單位,屬於公益法人機構,來實現大姐生的志業。保險指定受益人,可以不受法定繼承的規範,完全依照要保人當初投保的初衷,想用人生最後的保險金,替她繼續她的志業或心願!
遺產稅何時辦理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的,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的,那麼申報期限應該是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更新日期:107年2月23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2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
(財政部74.1.29台財稅第11162號函)
(財政部82.5.12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
(財政部89.6.9台財稅第890036052號函)
(財政部89.5.19台財稅第0890031525號函)
(財政部96.2.27台財稅字第09604513590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
遺產稅之計算
公益保單:指定法人公益慈善團體為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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