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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擴大防堵借錢買保單
為防堵保險業務員為賺佣金,不當勸誘客戶辦貸款買保單,金管會再出招。金管會保險局4日發布新規定,主要重點在「不得勸誘保戶用貸款、保單借款、解約金買保險」以及「70歲以上銀髮族買保單必須錄音錄影的範圍擴大」新法預計2月中上路,未來保險公司若違規恐被罰60~1,200萬元。
保險局在去年就著手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令禁止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借款買保險,及保險業就其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不得給付該業務人員推介申辦貸款之報酬,主要是控管或禁止保險業務員為了「貸款報酬、保單佣金」兩頭賺,而去勸誘客戶辦貸款或保單借款、解約來買保險。
保險局表示,在預告期間參考了各界意見後,有增加一個但書放寬規定。原條文規定,保險業務員推介客戶辦貸房貸不能領取報酬,此次修法新增但書,就是「業務員於貸款案件送件前後三個月內不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在此限」。
另外,若客戶是辦理「以房養老」貸款來買年金險、長照險,這樣就不算勸誘。保險局指出,業務員幫客戶辦借款買保單的招攬行為,是否屬於勸誘客戶,仍須視個案事實判定。因現行民眾有「以房養老」及退休投保年金險的需求,若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有依法進行了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後予以承保,則不視為不當勸誘。
過去只有規定高齡人買投資型保單才要錄音錄影,但此次修法也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像利變型保單)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但團體年金險不用錄音錄影。
保險局指出,為了讓保險公司建立與本辦法修正規定相關的系統檢核機制,也給予系統建置時間,最慢6月30日前要將系統建置完畢。
保險局新聞稿全文:
本次共修正本辦法計2條,本應注意事項計4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 瞭解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KYP)措施:增列保險業招攬人員於招攬時應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使用電子保單之要、被保險人之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投保前3個月內客戶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單借款之情形。(本辦法第6條、本應注意事項第11點)
(二) 招攬人員禁止行為:明定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以及保險業就其業務人員推介客戶申辦貸款且貸款案件送件前後3個月內曾對同一客戶招攬保險商品者,不得給付該業務人員推介申辦貸款之報酬。惟關於業務人員之招攬行為是否屬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之情形,仍須視個案事實判定。現行針對民眾為照顧自身老年生活需要辦理以房養老貸款,且將所取得資金用以購買年金保險及長期照顧保險商品者,倘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係於依法進行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後予以承保,尚非屬業務人員不當勸誘客戶以貸款繳交保險費之情形。(本辦法第6條、本應注意事項第13點、14點)
(三) 對高齡客戶銷售過程錄音錄影措施: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保留紀錄,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之適當性。(本辦法第6條)
(四) 銷售後電訪客戶措施: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之房貸壽險商品之客戶,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再以電話訪問客戶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或涉有不當招攬情事與保險商品適合度,以及告知客戶財務槓桿操作相關風險及轉投保之權益損失情形。(本辦法第6條、本應注意事項第6點)
(五) 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之新增強化措施(本辦法第7條、本應注意事項第11點):
1. 評估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2. 不得承保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之保件。
3. 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
4. 評估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作業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向同一保險業及其他同業辦理終止契約、同一保險業辦理貸款或保單借款,以及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5. 不得有未瞭解客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並評估其適當性之情事。
(六)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之保障,酌修保險業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之規定相關文字。(本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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