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金管會再度下重手開罰,保險局一次公布8家銀行跟保險公司裁罰案,其中多家壽險公司因未清楚記錄保戶借錢買保單遭開罰;另外像是未確實說明保單條款、未針對保經代招攬案件建立管控機制等,合計開出1,110萬元罰緩。
一、兆豐銀被罰330萬元與2項限期1個月改正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有五項缺失違反法令規定,第一、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包含保戶以房貸或保單借款買投資型保單,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短期變更客戶風險屬性,未敘明短期變更之合理性;業務員對同一保戶同日投保不同保險商品,所填業務員報告書之保戶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卻未瞭解原因等。
第二、缺失為未依照公司內部規範辦理消費爭議案件;第三、廣告文宣審核欠妥;第四、業務員酬金發放細則未考量非財務指標;第五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等五大缺失。金管會對存續公司兆豐銀行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30萬元,並予以糾正。
二、臺灣中小企銀遭罰300萬元與2項限期1個月改正
臺企保險代理人有三大缺失,第一、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第二、未依照公司內部規範辦理申訴案件及未建立檢討分析機制;第三、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金管會對存續公司臺灣中小企銀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並予以糾正。
三、第一銀行遭罰180萬元、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
第一銀行違法事由包含一、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二、僅依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逐字向客戶說明商品,未解說商品重要條款內容、除外責任及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四、台壽保產物保險遭罰新臺幣60萬元
台壽保產物保險因辦理信用卡繳納保險費作業,雖已對不同要保人以同一信用卡繳納建立檢核機制,惟對檢核發現之異常情形,尚未建立評估合理性並留存處理紀錄之控管機制,遭金管會罰新臺幣60萬元。
五、中國人壽遭罰60萬元並予以糾正
中壽因公司辦理核保作業,對往來保險經紀人通路招攬案件,未要求保經公司於送件前應確實審核要保文件,亦並未建立確認保經公司落實辦理之檢核機制,以及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予70歲以上客戶,僅依示範話稿逐字向客戶說明保險商品,且未依連結投資標的特性說明相關投資風險等二項缺失,遭金管會罰60萬元並予以糾正。
六、法國巴黎人壽罰60萬元並予以糾正
法巴人壽台灣分公司核保時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收入、財務狀況及瞭解保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違反法令規範;且對於往來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之招攬管理,未見有效管控機制,不利於確保往來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詳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糾正。
七、保誠人壽罰60萬元並予以糾正
保誠人壽於核保時有未落實執行查證保戶收入、財務狀況及瞭解保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政策之情事;且未有事後查核及就查核發現缺失要求保險代理人立即善之管理機制,不利於落實對往來保險代理人之招攬管理,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糾正。
八、第一金人壽罰60萬元並予以糾正
第一金人壽核保時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收入、財務狀況及瞭解保戶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且對於往來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之招攬管理,未見有效管控機制,不利於確保往來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詳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糾正。
《延伸閱讀》
《一句「配息5.5%」花400萬買保單 這原因被騙也得認栽》
《國稅局查稅指標曝光!7大地雷人壽保險金會課遺產稅》
《台灣人的幸福!半數美國人丟工作就沒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