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業
酒駕超標不僅有刑責的問題,而且保險通常也都不理賠,不過,仍有少數個案,因肇責認定問題,獲得車險理賠。根據最高法院判決,車禍事故發生時,即使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標準,若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飲用酒類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仍應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有位劉姓男子,107年2月間以名下一台剛出廠市價530萬元的Lexus新車,向泰安產險買了一張車險保單,車體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59 萬元。根據保單內容,車輛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碰撞、傾覆所致毀損滅失,即屬保險事故發生。
107年5月某日零晨3點,劉男在住處飲用威士忌若干後,白天下午2點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開了3個小時後,衝出路面撞及鐵柱而翻車,車輛毀損。事後經修車廠評估修復所需費用共計412萬餘元,但因為投保後至發生事故未滿3 個月,因此,劉男要求賠付全額車損即保險金額559萬元,遭泰安產險拒絕。
泰安產險拒賠的理由是,事故後,員警於同日晚上9 時許,在醫院對劉男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07毫克,回推事故發生時的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475 毫克,被檢察官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檢察官提起的酒駕刑事訴訟案,經由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劉男認為泰安產險不賠沒有理由,因而提起民事告訴。
民事法庭審理後認為,保險公司不想理賠,必須就劉男駕車發生事故,跟他飲酒後駕車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以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判斷,劉男行駛約3小時路程,除閃避自路旁駛出的車輛外,均行駛在自己車道內,行駛過程大致平穩,無急行或急煞的現象,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依照車前狀況,遇交通號誌停車、行駛,也與一般行車狀況無異,並無因酒精的作用產生行車不穩、駕駛反應遲鈍或無法看清前方路況等現象。
綜合判斷,事故發生與劉男酒精濃度逾道路交通安全所定標準,兩者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換言之,駕駛人未飲酒的狀態下,仍可能因長途駕車、精神不濟、分心等種種原因,基於過失而導致車禍事故的發生。因此,法院判決泰安產險應賠付559萬元給劉男。泰安產險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近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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