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海內外資產傳承子女 可能得繳上二次稅
當要將財產傳承給下一代子女時,舉凡是海內外房子、壽險保單等,到底哪些是要支付遺產稅,哪些可以之前依法安排列入遺產稅免計算範圍內,可能生前就可以多了解法規及處理,免得可能要繳到二次遺產稅。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案例故事】
東宏是一個上班族,他的家人多年前都移民到美國,也都取得美國的國籍,只有他因為不習慣美國的生活,所以一個人住在台灣。
他父親每年只有回來過年一次,居住時間很短,在美國有不少房產,在台灣也有1間收租的房子和一些以前繼承的遺產,算一算市價約在2千多萬,以及還有幾張壽險保單。
不幸的是,他父親在上個月因車禍突然過世了,一家人辦妥父親後事後,準備開始辦理遺產稅和繼承的相關事項,其中父親壽險保單皆有勾選指定受益人,東宏和妹妹繼承了保險金都無須列入遺產稅的計算範圍內,而台灣的房產依規定辦理也沒有問題。
只是東宏父親在美國的房產,除了向美國政府申報遺產稅之外,他不知道他父親在台灣的資產,是否還要向台灣政府申報遺產稅?
【法律解析】
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稅的課稅範圍包含對人與對物兩種。
對人的部分,是指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若其死亡時遺有財產者,就必須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的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因此大多數如你我的國民,不論過世時,在世界上哪個國家留下財產,繼承人都必須向國稅局申報這些海內外的遺產,若未申報,就構成逃漏稅,至於是否會被國稅局查到,則屬於另一件事。
對物的部分,是指若非中華民國國民,但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對於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必須依我國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例如有外商或外國駐台的人員,生前曾購買台灣的房地產或股票,他們一但過世,繼承人也是要就這些遺產,向台灣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但是,由於台灣承認雙重國籍,所以有許多華僑仍有台灣國籍,這些華僑平時都是住在僑居地,很少在台灣,若對這些華僑一律比照常住台灣的國民課稅,一定會產生很大困擾。
因此,在我國的遺贈稅法上,特別將這些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比照非中華民國國民辦理,只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留有遺產時課遺產稅。
以本案例而言,東宏的父親雖仍有台灣國籍,但非經常居住在台灣,因此東宏父親在美國的遺產,不用向台灣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但在台灣留下的遺產,仍必須向台灣的國稅局報稅。
不過,這些華僑的居住國,遺產稅可能是採取屬人主義(例如美國),如果美國沒有類似我國遺贈稅法第11條對國外財產已納稅額可申請扣抵規定的話,就可能會形成雙重課稅,這一點是比較傷腦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