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17年推動「稅制優化方案」,並於於2018年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日前在立法院本會期推動第二波稅改,現行薪資所得只能定額減除成本費用,減除額度以財政部訂定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額度」為準,隨2017年名模林若亞申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做出第745號解釋,要求財政部最遲在2020年5月申報2019年所得時,須增訂薪資所得「核實扣除」選項。
何謂核實扣除?
現行綜所稅規定,薪資只能採「定額扣除」方式,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固定金額扣除職務上的相關成本支出,上限為20萬,即使實際費用超過,卻無法比照會計師、律師等執行業務所得者,核實扣除成本費用,因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要求財政部修法增訂特定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
有哪些項目可扣除?
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的名模條款,「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部分,預計將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三項特定費用列為減除項目,而公會會費、助理費、差旅費、油費暫不列入。
舉例若一民眾只適用2項核實減除項目,假設各為2%、合計為4%,列舉金額若要超過目前的20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收入必須要超過500萬元以上才划算(500萬乘以4%等於20萬)。
所得高者較適用
實務上,此次名模條款增訂宗旨在大法官第745號釋字要求,除了演藝人員,受到影響的還有高收入的業務人員與高階管理人員,推行該法案僅有助高所得者做核實減除,據估計,名模條款適用者多為500萬以上高所得者,適用人數大約只有5萬~10萬人,估計稅損40億元以下。
關鍵字:所得稅,核實減除,核實扣除,名模條款,林若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