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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海外所得 四個注意
報稅季又要到了,往年許多民眾申報海外所得,常不慎出現錯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盤點四大常見錯誤態樣,包括漏報、誤將不同所得盈虧互抵、海外基金轉換未計入、漏報KY股利等,提醒個人納稅人留意。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隨著5月報稅季將至,稅局盤點常見四大錯誤或迷思。
首先,是誤認海外所得為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國稅局解釋,由於海外所得難以全面性蒐集,因此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範圍,過去常有民眾過度依賴查調內容,忽略自己其實有海外所得,導致漏報。
官員提醒,民眾向稅局查調所得時,無法查到海外所得資料,必須主動申報。
舉例而言,民眾向國內銀行申購海外基金,銀行會提供這筆基金的海外所得通知單或對帳單,有相關投資的民眾可留意是否有收到通知單,或向銀行詢問。
第二,是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型所得來盈虧互抵,例如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拿來抵掉海外利息或營利所得,就是相當常犯的錯誤。
國稅局也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一年度的海外財交所得中扣除,不僅不能「跨類別」扣除,也不能「跨年度」遞延到往後年度來扣抵。
第三,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沒有任何現金匯入,就沒有課稅問題。國稅局表示,所謂「基金轉換」,即有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的金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的意味,因此海外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四則是將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KY股)配發股利誤以為是國內所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KY股所發放的股利,視為海外所得,不在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範圍,如每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就應自行依投資單位提供的配息明細,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文:經濟日報 / 翁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