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聞編輯中心
保單要保人最好不要隨意變更,有民眾為規避遺產稅,生前將59張保單的要保人改為4名子女,結果被國稅局發現後,直接用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贈與總額,反被課了600多萬元的贈與稅,白忙一場。
一名吳姓婦人於民國104年死亡,生前1~2個月間,將名下一張新光人壽的終身還本壽險生存金7萬元,存入兒子銀行帳戶,並將國泰人壽及新光人壽共59張保單的要保人,分別變更為4名子女,保單價值準備金6千多萬元,而且以自己的錢代子女繳納保費174萬餘元。
結果子女在辦理遺產申報時,被國稅局認定有贈與的情形,贈與總額依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達6,251萬餘元,贈與稅金600餘萬元,並裁定由4名子女按比例繳納。4名子女繳完稅後不滿,提起行政爭訟,一路告到行政法院。
吳姓婦人的子女主張,變更保單要保人只是一種信託行為,是形式上的財產移轉,新要保人仍要維持保險契約的存續,繼續繳費、不得解約,並依原要保人的意願分配保險金。
另外,即使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仍然為母親、吳姓婦人,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僅屬於借名登記,而非贈與,而且就算國稅局要課徵贈與稅,這種要保人變更後,與被保險人不同的保單,也要以新要保人出資繳納的保費,作為贈與價額。
不過,行政法院認為,吳姓婦人的子女並沒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的相關文件,這些子女也強調,沒有管理信託財產的行為,且信託又跟借名登記的主張,前後說法衝突不一。
更重要的是,要保人變更後,新要保人等於無條件承受「變更前」各保單的權利義務,變更生效後,新要保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或進行保單借款。因此,變更要保人確實屬於保單贈與無誤。
至於贈與總額的計算基礎,因為保單準備價值金就是以保險契約價值評估後,依法呈報保險局,作為保險公司提列準備金的基準,也是要保人欠繳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款時,作為抵償之用的來源,因此,可以作為保險契約財產價值的衡量工具,並計算贈與總額。
最後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吳姓婦人4名子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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