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用在那裡?
王先生是一位事業成功的人士、和現任的妻子結婚五年,王先生近日診斷罹患帕金森症住在醫院將近半年、都是兩個女兒輪流照顧、妻子偶爾來探望、所以王先生對妻子非常不滿、最近王先生脊椎坐骨神經痛需要手術、醫生囑咐如果手術失敗王先生可能會昏迷癱瘓、距離手術還有一個月王先生想到萬一手術失敗的時候、妻子如果不願意照顧他、怎麼辦?
「意定監護」VS.現行監護制度
「意定監護」制度就是提供給像王先生這樣的情況,在他意識清楚的時候可以擬寫「意定監護」安排。比對現行監護制度,是受監護人以喪失意識能力,由法院選任監護人,再由監護人執行監護的職務。
以「契約」先指定監護人
但修改後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指當事人未喪失行為能力前,事先以「契約」選定意定監護人,經過公證人公證,在當事人無法自主喪失行為能力,由意定監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監護措施、最後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
高齡社會下的法律保障
立法院在108年5月24號三讀通過民法第14條新增民法親屬篇第四章第三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條文。未來自己的監護人由自己決定、新法的實施將有助於補強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在我國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需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加強萬一喪失意識能力的時候可以啟動的機制、在當事人意識能力還健全的時候、指定他人為監護人,以代替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維護人生末段路的尊嚴
所以趁本人意識清楚的時候,可以指定信任的受任人,成為未來喪失意識能力後,可依照先前意識下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如此一來比較符合人性的尊嚴,及顧及當事人的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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