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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立院三讀 外籍新生兒出生即納健保不用再等6個月

聯合報/記者劉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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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去年行政院提出外籍人士留台方案,包含取消在台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納健保6個月之等待期,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等也對此提案修正,讓外籍新生兒與我國籍新生兒享有同樣權益,在台出生後即可立刻納健保,不用再等待6個月。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之規定,持居留證明文件在台灣地區居留之外籍人士中,除受僱者自其受僱之日起參加健保外,其餘人士須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且在台居留滿6個月才能參加全民健保,有據於此,目前在台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兒,亦須受前述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在台出生之新生嬰兒依現行法規仍須待居留滿6個月後才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與在台出生之我國籍新生嬰兒溯自出生之日起加保情形並不相同,嚴重影響新生兒健康權益之保障。
 
高志鵬表示,為使在台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能與我國籍新生嬰兒享有一致之權益,均能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享有相同之健康照護,提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104條,以保障在台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外籍新生兒之健康權益。
 
另外,提案人、國民黨立委李彥秀提案放寬健保署代位求償限制的規定,讓健保署可像實際應負責人求償。她表示,過去幾年發生了幾起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包含高雄氣爆跟八仙塵爆,後續治療造成健保很大的負擔,但現行法規定健保署只能向責任險公司求償,所以支出的9億醫療費用基本上只能追回5000萬元,其他都由健保吸收。
 
三讀條文明定,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可依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包含公共安全事故、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其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三讀條文還有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應定期以出版公報、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爭議審議結果;公開前應將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再行公開。
 
新聞授權: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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